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1、综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62-2008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地弹簧门用玻璃及无框玻璃门;
(2) 有框门玻璃、无框门窗玻璃(无框门窗玻璃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3)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5) 幕墙(全玻幕除外);
(6)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7)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8)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9)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10)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1)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2)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3) 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14)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笔者解读:
(1)有框门窗玻璃大小问题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必须用安全玻璃,而小于0.5m2时,可以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第4.1.5条也要求大于0.5m2才选用安全玻璃。
而目前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则要求有框门不论玻璃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因此应按照此新标准要求执行。
(2)无框门窗玻璃厚度
原JGJ113-2003第6.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条规定: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因此无框玻璃应按照不小于12mm厚度执行。
(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中规定为“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门窗时应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
(4)关于室内隔断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3条规定(与JGJ113-2003要求相同):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有框玻璃应该是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夹层玻璃;无框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钢化玻璃。
(5)关于浴室围护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4条规定:浴室内淋浴隔断或浴缸隔断玻璃应选用符合下表1规定的安全玻璃,且浴室内无框玻璃应选择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此条规定与JGJ113-2003有一定差异,实施中应按新标准执行。
(6)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以及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玻璃,这点比较容易被忽视。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2、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05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第9.5.1条、9.5.2条及9.5.3条要求:
9.5.1条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9.5.2条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
(2)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厚度不小于16.76mm。
(3)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5.3条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单块玻璃大于1.5 m2;
(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 m2;
(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笔者解读:
(1)住宅工程同样要遵照本文“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中“第1点”若干规定。对于9.5.3条中与笔者解读不一致的,应参照上文笔者解读内容修改,即“无框门安全玻璃不应小于12mm厚,有框门不论面积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住宅工程中的塑料门窗玻璃距可踏面900mm的范围内应采用安全玻璃”。
(2)栏杆承受水平荷载
规范JGJ113-2009第7.2.5条中条文说明中解释:该处所指的水平荷载,是指人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
江苏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05明确规定住宅工程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这点在住宅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室内栏杆是可以设计成承受水平荷载玻璃栏板,《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第7.2.5条,有如下具体要求:
“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其玻璃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厚的钢化玻璃或者是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3m≤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而此前的JGJ113-2003第6.2.5条并未做如此限制。
因此,对于非住宅类工程,必须按照JGJ113-2009要求执行,不得超范围设计和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3)非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
对于不承受水平荷载的室内栏板,JGJ113-2009中第7.2.5条规定:
“室内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这一点是与DGJ32/J16-2005中的要求一致。
对于室外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DGJ32/J16-2005中的要求是趋于严格的,应参照严格执行,即“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4)屋面玻璃
JGJ113-2003及DGJ32/J16-2005中均对屋面玻璃有要求,JGJ113-2003中第8.2.3及8.2.4条(均为强条)规定:“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点距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DGJ32/J16-2005也基本套用这条规定,以高度5m来控制。
而JGJ113-2009中第8.2.2条(强条)规定:“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点距离地面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且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不难发现,距地面高度调整成了3m。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按照3m来控制。
(5)地面玻璃
JGJ113-2003中未对地板玻璃做要求。JGJ113-2009中第9.1.2条(强条)规定:“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第9.1.5条及9.1.6条还规定:地板夹层玻璃单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夹层胶片厚度≥0.76mm;框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点支撑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
因此,DGJ32/J13-2005中关于地板玻璃的规定应参照此条进行调整。
各种情况及对应安全玻璃选用要求详见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选用”有关栏目。
四、保护措施
比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
根据容易发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置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设置可靠护栏。“
笔者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护措施是两个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选用仅仅是把玻璃破损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还是可以破坏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会万事大吉,对于一些临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墙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击后人还是可能坠落下去的,因此必须加护栏进行防护。而对于室内诸如门厅玻璃、玻璃隔断等部位,即使人发生碰撞,由于无巨大高差,人撞击后不会发生坠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贴一些醒目标志提醒人们“此处有玻璃存在“就好了。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只要把握这一实质,对各种类型的部位是否需要设置护栏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规定
根据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该地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4.01.4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包括滑撑外平开窗)。选用上悬窗式,开启角度不应大于3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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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解读:
1、根据该DGJ 32/J07-2009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可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称为高层建筑。则本条的使用范围也应由此来界定,不能随意扩大。
2、关于上悬窗的要求,此处要求开启角度不超过30度。笔者认为这个要求还不完善,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1.5条规定:“幕墙……开启扇的开启 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不难看出,这里要求多了一点,就是开启距离的要求。
对上悬窗的实际控制过程中,应遵循双控原则,就是开启角度≤30度,同时开启距离≤300mm。由于部分悬窗高度较高,如果仅仅以30度角来控制,其底端水平开启距离会比较大,人要抓住窗底端的锁柄需要探出身子才能实现。因此双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人员在开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使人的重心不至于伸出过多。
3、对此条要求如何执行。笔者以为:由于DGJ 32/J07-2009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对于此后新报建的工程,从图纸审查、施工及监督均应严格执行;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报建开工的工程,如果图审通过的图纸为外开窗,且现场已经下料制作完成,则按图施工;而对于2010年1月1日前虽已报建开工,但门窗没有制作的工程,一律执行新规范要求。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宣导,使这类工程及早根据新规范调整外窗的开启方式。
(郑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