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范围
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2 本文件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C 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
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 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
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 部分、C 部分和G 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
可准则和指南,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 导则65:1996)
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 对ISO/IEC 导则65:1996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 综合
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Asurance)》(以
下简称《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
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其他内容详见附件
CNAS-SC21 201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