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F 指南引言
国际标准ISO/IEC 导则65:1996 规定了产品(包括服务和过程)认证机构的运作准则。如果要在世界范围内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根据导则65 对这些认证机构进行认可,那么有必要对导则65 制定一些指南。因此,IAF 制定了本指南。本指南的一个目的是使认可机构能够协调一致地使用认可评审所依据的标准。这是迈向认可互认的重要的一步。本指南对认证机构自身和根据认证证书做出决定的各方也应当是有用的。
为方便起见,ISO/IEC 导则65 的标题用黑体印刷。为了便于参考,IAF 对ISO/IEC导则65 的应用指南以字母“G”表示。ISO/IEC 导则65 提供了用于确定符合性的要求,本指南不产生进一步的要求。
本指南将构成认可机构间互认协议的基础,而且对于ISO/IEC 导则65 的一致应用也是必要的。IAF 多边承认协议(MLA)的成员和MLA 成员资格的申请方将接受对其ISO/IEC 导则65 实施情况的同行评审。IAF 希望认可机构在其运作的通用规则中采用本指南的全部内容。
在本指南中,术语“应”(shall)表示相应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体现了ISO/IEC 导则65 的要求。术语“宜”(should)表示相应的指南虽不是强制性的,但却是IAF 提供的用以满足相关要求的公认方式。如果认证机构的体系在任何方面未遵循本指南,则认证机构只有在能够向认可机构证实其做法以等效的方式满足了ISO/IEC 导则65 的相关要求时,才有资格获得认可。
认证机构可以就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的事宜寻求认可机构的建议。认可机构应当给予建议或做出相关的决定。
本指南是IAF 针对ISO/IEC 导则65 的应用指南。IAF 还制定了针对ISO/IEC 导则61、62、66 和ISO/IEC 17024 的应用指南。
全部内容详见附件
CNAS-CC22 2007-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