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九稿)

上传时间:
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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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标准化活动,促进社会经济技术进步,推动贸易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标准化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工作任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标准体制)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为保障安全、卫生等公共管理的需要,应当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采标方针)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全部内容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九稿)